第一条 为创建整洁优美、文明和谐、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,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,促进校园文明建设制度化、规范化,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张贴物
一、张贴物指张贴的通知、通告、海报、宣传品等。
二、张贴物必须在广告栏、宣传橱窗内张贴,其他位置严禁张贴。
三、张贴物要张贴平正,大小适中,不得越过张贴栏边框。
四、张贴物内容要健康真实,用词恰当,工整规范,无错别字。
五、在张贴时不得覆盖、撕毁有效期内的张贴物。
第三条 悬置物
一、悬置物指悬挂的横幅、条幅、彩条、气球等。
二、悬置物要内容健康,用字规范,颜色鲜艳,美观大方。
三、校园主干道、主要建筑物和主广场等主要公共区域,配合党和国家以及全校性重大活动、纪念日、节庆日悬挂宣传横(条)幅等,由宣传部统一负责。学校其他建筑物外一律不得悬挂横(条)幅。
四、在学生食堂、学生公寓等指定区域所做的大幅宣传广告,由宣传部、后勤管理处负责指定位置和统一规划,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标拍租,广告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规格须报宣传部审批,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日常管理。
五、运动会或重要体育比赛举办期间,需在田径运动场、篮球场、排球场等体育活动区域围栏外悬挂横幅,必须报体育学院批准,由体育学院负责指定位置,统一管理,在活动结束后由体育学院负责督促清理。
六、在学校迎新活动期间,学生处根据需要负责指定位置悬挂横(条)幅,并进行集中统一管理,在活动结束后由学生处负责督促清理。
七、在学生社团招新等活动期间,由团委根据需要负责指定位置悬挂横(条)幅,并进行集中统一管理,在活动结束后由团委督促清理。
第四条 宣传标牌与电子显示屏
一、根据校园整体规划要求,校园内广告栏、宣传橱窗、宣传标牌、电子显示屏由宣传部提出具体方案,报经学校批准后统一设置。各部门、各学院如需要在室外添置宣传标牌、电子显示屏,报经宣传部审查后纳入学校整体方案,统一添置。
二、在办公场所内,如需设置宣传标牌、电子显示屏,由各学院、各部门自行设置并负责管理。
第五条 管理职责
一、宣传部对全校张贴物、悬置物和标牌统一进行管理,牵头抓总。
二、宣传部负责学校室外各种宣传横(条)幅、宣传标牌、电子显示屏的统一管理,学校其他部门和各二级学院不得在室外悬挂宣传横(条)幅、制作宣传标牌,否则,所发生的费用财务处不予报销。
三、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对校内各种张贴物及时进行清理,保卫处负责对各种非法张贴或乱张贴行为进行监督管理。
四、体育学院负责运动会、重要比赛期间运动场周边悬挂条幅的管理;学生处负责迎新等特定活动期间指定位置宣传条幅的管理;团委负责社团招新等特定活动期间指定位置宣传条幅的管理。
五、坚持“谁主管谁负责”原则,实行审批、备案制度。如果内容出现问题,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责任。
六、宣传部负责会同保卫处、学生处、团委、后勤管理处、后勤服务总公司等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。
七、本规定所规定的内容事涉学校文明校园建设和文明创建工作,纳入学校年度考核范畴。
第六条 各单位要从维护学校整体形象和利益出发,高度重视加强校园宣传物管理。全体师生员工均有义务监督校内宣传物的张贴、悬置,共同维护校园环境。如发现有乱张贴、乱悬挂现象应及时向宣传部反映。
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,此前相关规定废止。
第八条 本规定由宣传部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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